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价协【2010】023号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编审办法和深度要求,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编号为CECA/GC3-2010,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目 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原则
3.2 结算编制文件组成
3.3 结算审查文件组成
4 工程结算的编制
4.1 编制程序
4.2 编制依据
4.3 编制原则
4.4 编制方法
4.5 编制的成果文件形式
5 工程结算的审查
5.1 审查程序
5.2 审查依据
5.3 审查原则
5.4 审查方法
5.5 审查的成果文件形式
6 质量和档案管理
6.1 质量管理
6.2 档案管理
附件A 工程结算编制参考格式
附件B 工程结算审查书参考格式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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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查,提高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成果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查的咨询服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监督检查时应遵循本规范。
1.0.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当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查业务应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成果文件或需确认的相关文件上签章,对成果质量或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应在各自完成的成果文件上签署执业(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1.0.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标的、时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条款。
1.0.5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严禁接受同一项目工程结算编制与结算审查。
1.0.6 除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建设单位上级管理机构的委托进行工程结算的审核或行政审计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工程结算的在审查业务。
1.0.7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并应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8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活动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发依据约定的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以及索赔等事项,对合同范围内部分完成、中止、竣工工程项目进行计算和确定工程价款的文件。
2.0.2 竣工结算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全部工作,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依据约定的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以及索赔等事项,最终计算和确定竣工项目工程价款的文件。
2.0.3 分包工程结算
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据约定的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以及索赔等事项,对完成、中止、竣工分包工程项目进行计算和确定工程价款的文件。
2.0.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5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并取得注册证书的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
2.0.6 造价工程师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7 造价员
取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8 结算编制人
编制工程结算的承包人或分包人,接受承包人或分包人的委托编制工程结算文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0.9 结算审核人
接受发包人或具有委托资格的其他单位委托审查工程结算文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0.10 结算审查对比表
工程结算审查文件中与报审工程结算文件对应的汇总、明细等各类反映工程数量、单价、合价、总价等内容增减变化的对比表格。
2.0.11 工程结算审定结果签署表
由审查工程结算文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由审查单位、承包单位和委托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格,并签字、盖章的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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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进行结算编制和结算审查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拒绝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公共或他人利益的要求。
3.1.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进行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查时,应遵循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认真恪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依据有关职业标准公正、独立地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3.1.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应以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收取咨询费用,严禁向第三方收取费用。
3.1.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进行结算编制和结算审查时,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开展工作,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工作计划和工作组织,掌握工程建设期间政策和价款调整的有关因素,认真开展现场调研,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确定和调整的各项因素。
3.1.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时,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提供虚假的工程结算报告。
3.1.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工程结算审查时,严禁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敷衍了事,提供虚假的工程结算审查报告。
3.1.7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工程结算编制业务,应严格履行合同,及时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其成果文件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3.1.8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工程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并签署“结算审定签署表”。确因非常原因不能共同签署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单独出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1.9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查时,应独立地开展工作,有权拒绝其他人员的修改和其他要求,并保留其意见。
3.1.10 工程结算编制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电子文本要求的应一并报送与书面形式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
3.1.11 工程结算应严格按工程结算编制程序进行编制,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结算资料必须完整。
3.1.12 结算编制或审核委托人应与委托人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内约定结算编制工作的所需时间,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工作。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算编制或审核受托人应以财政部、原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有关结算期限规定为依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结算编制或审查工作。结算编制或审查受委托人未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完成,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2 结算编制文件组成
3.2.1 工程结算文件一般应由封面、签署页、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表和工程结算编制说明等组成。
3.2.2 工程结算文件的封面应包括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等内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编制的工程结算文件应在编制单位上签署企业执业印章。
3.2.3 工程结算文件的签署页应包括编制、审核、审定人员姓名及技术职称等内容,并应签署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或从业印章。
3.2.4 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表等内容应按本规程第4章规定的内容详细编制。
3.2.5 工程结算编制说明可根据委托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并应说明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编制范围
3 编制依据
4 编制方法
5 有关材料、设备、参数和费用说明
6 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3.2.6 工程结算文件提交时,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供与工程结算相关的附件,包括所依据的发承包合同调价条款、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材料及设备定价单、调价后的单价分析表等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TOP
3.3 结算审查文件组成
3.3.1 工程结算审查文件一般由封面、签署页、工程结算审查报告、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项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位工程结算审查对比表等组成。
3.3.2 工程结算审查文件的封面应包括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等内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编制的工程结算审查文件应在编制单位上签署企业执业印章。
3.3.3 工程结算审查文件的签署页应包括编制、审核、审定人员姓名及技术职称等内容,并应签署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或从业印章。
3.3.4 工程结算审查报告可根据该委托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并应说明以下内容:
1 概述
2 审查范围;
3 审查原则;
4 审查依据;
5 审查方法;
6 审查程序;
7 审查结果;
8 主要问题;
9 有关建议。
3.3.5 工程结算审定结果签署表由结算审查受托人编制,并由结算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签字盖章,当结算编制委托人与建设单位不一致时,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要求或结算审查委托人的要求在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字盖章。
3.3.6 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项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位工程结算审查对比表等内容应按本规程第5章规定的内容详细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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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结算的编制
4.1 编制程序
4.1.1 工程结算编制应按准备、编制、和定稿三个工作阶段进行,并应实行编制人、审核人而后审定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编审签署制度。
4.1.2 工程结算编制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1 收集与工程结算相关的编制依据;
2 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3 掌握工程项目发承包方式、现场施工条件、应采用的工程评价标准、定额、费用标准、材料价格变化等情况;
4 对工程结算编制依据进行分类、归纳、整理;
5 召集工程结算人员对工程结算涉及的内容进行核对、补充和完善。
4.1.3 工程结算编制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1 根据工程施工图或竣工图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现场进行踏勘,并做好书面或摄影记录;
2 按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方式和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部分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或其他项目的工程量;
3 按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规定的计价原则和计价办法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或其他项目进行计价;
4 对于工程量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应根据施工过程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编制综合单价或单价估价分析表。
5 工程索赔应按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提出索赔费用;
6 汇总计算工程费用,包括编制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初步确定工程结算价格;
7 编写编制说明;
8 计算和分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9 工程结算编制人编制编制工程结算的初步成果文件。
4.1.4 工程结算编制定稿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1 工程结算审核人对初步成果文件进行审核;
2 工程结算审定人对审核后的初步成果进行审定;
3 工程结算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分别在工程结算成果文件上署名,并应签署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或从业印章;
4 工程结算文件经编制、审核、审定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成果文件上签字或盖章;
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正式的工程结算文件上签署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4.1.5 工程结算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各尽其职,其职责和责任分别为:
1 工程结算编制人员按其专业分别承担其工作范围内的工作结算相关编制依据收集、整理工作,编制相应的初步成果文件,并对其编制的成果文件质量负责;
2 工程审核人员应由专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对其专业范围内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审核专业的工程结算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
3 工程审定人员应由专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对其工程结算的全部内容进行审定,并对工程结算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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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编制依据
4.2.1 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指编制工程结算时需要工程计量、价格确定、工程计价有关参数、率值确定的基础资料。
4.2.2 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期内影响合同价格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 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急补充合同,有关资料、设备采购合同;
3 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相关规定等计价依据;
4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5 工程施工图或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索赔与现场签证,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
6 工程材料及设备中标价、认价单;
7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8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9 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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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编制原则
4.3.1 工程结算按工程的施工内容或完成阶段,可分竣工结算、分阶段工程结算、合同中止结算和专业分包结算等形式进行编制。
4.3.2 工程结算的编制应对应相应的施工合同进行编制。当合同范围内涉及整个建设项目的,应按建设项目组成,将各单位工程汇总为单项工程,再将各单项工程汇总为建设项目,编制相应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成果文件。
4.3.3 实行分阶段结算的建设项目,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分阶段结算,出具各阶段工程结算成果文件。在竣工结算时,将各阶段工程结算汇总,编制相应的竣工结算成果文件。
4.3.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分阶段结算的工程项目,其工程结算文件用于价款支付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3.5 进行合同中止结算时,应按已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和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编制合同中止结算。
4.3.6 实行专业分包结算的工程项目,应按专业分包合同的要求,对各专业分包分别编制工程结算。总承包人应按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要求将各专业分包结算汇总在相应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结算内,进行工程总承包结算。
4.3.7 工程结算的编制应区分施工合同类型及工程结算的计价模式采用的工程结算编制方法。
1 施工合同类型按计价方式应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2 工程结算的计价模式应分为单价法和实物量法,单价法分为定额单价法和工程量清单单价法。
4.3.8 工程结算的编制时,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
4.3.9 工程结算的编制时,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并依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方法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4.3.10 工程结算的编制时,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方法计算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计算酬金及有关税费。
4.3.11 工程结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费用应包括: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2 措施项目费;
3 其他项目费;
4 规费;
5 税费。
4.3.12 工程结算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费用应包括:
1 直接工程费;
2 措施费;
3 企业管理费;
4 利润;
5 规费;
6 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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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编制方法
4.4.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的工程,一般采用单价合同,应按工程量清单单价编制工程结算。
4.4.2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施工合同相关约定以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等进行计算。
4.4.3 工程结算编制时原招标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清或项目特征发生变化,以及变更工程、新增工程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应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度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等,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4.4 工程结算编制时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变更、新增的措施项目,以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其中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措施项目费结算方法时,措施项目费可按以下方法结算:
1 与分部分项实体消耗相关的措施项目,应随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工程量的变化,依据双方确定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2 独立性的措施项目,应充分体现其竞争性,一般应固定的不变,按合同中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进行结算;
3 与整个建设项目相关的综合取定的措施项目费用,可参照投标时的取费基数及费率进行结算。
4.4.5 其他项目费应按以下方法进行结算:
1 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的数量和确认的事项进行结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对相应综合单价进行调整,计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3 专业工程结算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分包工程价进行结算;
4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5 暂列金额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实际发生的费用,并分别列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中。
4.4.6 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费用应依据施工图,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其费用列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措施项目费中。
4.4.7 工程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其费用列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措施项目费中。
4.4.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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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编制的成果文件形式
4.5.1 工程结算编制成果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结算书封面;
2 签署页;
3 目录;
4 编制说明;
5 相关表式;
6 必要的附件。
4.5.2 采用工程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文件的相关表式宜按附件A中规定的格式编制,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结算汇总表;
2 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
3 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
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5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6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7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8 必要的其他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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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结算的审查
5.1 审查程序
5.1.1 工程结算审查应按准备、审查和审定三个工作阶段进行,并实行审查编制人、审核人和审定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审核签署制度。
5.1.2 工程结算审查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 审查工程结算书序的完备性、资料内容的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限时补正;
2 审查计价依据及资料与工程结算的相关性、有效性;
3 熟悉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
4 熟悉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概况,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工程索赔情况等;
5 掌握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预算定额等与工程相关的国家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
5.1.3 工程结算审查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 审查工程结算的项目范围、内容与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容一致性;
2 审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或其他项目工程量计算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保持一致性;
3 审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或其他项目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或现行的计价原则、方法;
4 对于工程量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新材料、新工艺,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审核结算综合单价或单位估价分析表;
5 审查变更签证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核准变更工程费用;
6 审查索赔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以及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人;
7 审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或定额直接费、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结算价格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或相关费用计取标准及有关规定,并审查费用计取依据的时效性、相符性;
8 提交工程结算审查初步成果文件,包括编制与工程结算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审查对比表,待校对、复核。
5.1.4 工程结算审定阶段
1 工程结算审查初稿编制完成后,应召开由工程结算编制人、工程结算审查委托人及工程结算审查人共同参加的会议,听取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
2 由工程结算审查人的部门负责人对工程结算审查的初步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校对;
3 由工程结算审查人的审定人审核批准;
4 发承包双方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和工程结算审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分别在“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认并加盖公章;
5 对工程结算审查结论有分歧的,应在出具工程结算审查报告前至少组织两次协调会;凡不能共同签认的,审查人可适时结束审查工作,并作出必要说明;
6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经工程结算审查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签署执业或从业印章,以及工程结算审查人单位盖章确认的正式工程结算审查报告。
5.1.5 工程结算审查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的各自职责和人物分别为:
1 工程结算审查编制人员按其专业分别承担其工作范围内的工程结算相关编制依据收集、整理工作,编制相应的初步成果文件,并对其编制的成果文件质量负责;
2 工程结算审查审核人员应由专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对其专业范围内的内容进行校对、复核,并对其审核专业内的工程结算审查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
3 工程结算审定审核人员应由专业负责人担任,对工程审查的全部内容进行审定,并对工程审查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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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审查依据
5.2.1 工程结算审查依据指委托合同和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文件。
5.2.2 工程结算审查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期内影响合同价格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 工程结算审查委托合同;
3 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书;
4 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5 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相关规定等计价依据;
6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7 工程施工图或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索赔与现场签证,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
8 工程材料及设备中标价、认价单;
9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10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11 工程结算审查的其他专项规定;
12 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TOP
5.3 审查原则
5.3.1 工程价款结算审查按工程的施工内容或完成阶段分类,其形式包括竣工结算审查、分阶段结算审查、合同中止结算审查和专业分包结算审查。
5.3.2 建设项目由多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构成的,应按建设项目划分标准的规定,分别审查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竣工结算,将审定的工程结算汇总,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审查成果文件。
5.3.3 分阶段结算审查的工程,应分别审查各阶段工程结算,将审定结算汇总,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审查成果文件。
5.3.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分阶段结算的支付申请文件应审查一下内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累积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5.3.5 合同中止工程的结算审查,应按发包人和承包人认可的已完成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和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合同中止结算审查方法基本同竣工结算的审查方法。
5.3.6 专业分包工程的结算审查,应在相应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结算内分别审查各专业分包工程结算,并按分包合同分别编制专业分包工程结算审查成果文件。
5.3.7 工程结算审查应区分施工发承包合同类型及工程结算的计价模式采用相应的工程结算审查方法。具体审查方法详见本规范第5.4节。
5.3.8 审查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结算时,应审查与合同所约定结算编制方法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在合同价基础上对调整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查。
5.3.9 审查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结算时,应审查按照竣工图或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审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以及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审查。
5.3.10 审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工程结算时,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审查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内容的工程成本,并审查酬金及有关税费的取定。
5.3.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审查应包括:
1 工程项目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以及实施工程项目采用的措施项目工程量;为完成所有工程量并按规定计算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利润,以及规费和税金取定的准确性;
2 对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所需计算的各项费用进行审查;
3 对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费用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审查;
4 对索赔费用依据相关签证进行审查;
5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审查。
5.3.12 工程结算审查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方式对原合同价款进行审查,并应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项目进行汇总。
5.3.13 采用预算定额计价的工程结算审查应包括:
1 套用定额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措施项目工程量和其他项目,以及为完成所有工程量和其他项目并按规定计算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与合同约定的编制方法的一致性,计算的准确性;
2 对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费用在合同价基础上进行审查;
3 工程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或签证确认的事项进行审查;
4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审查。 TOP TOP
5.4 审查方法
5.4.1 工程结算的审查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根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查方法。本节审查方法主要适用于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法编制竣工结算的审查。
5.4.2 审查工程结算,除合同约定调整的方法外,对分项分部工程费用的审查应参照本规程4.4.2条规定。
5.4.3 工程结算审查时,对原招标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清或项目特征发生变化,以及变更工程、新增工程中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应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供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5.4.4 工程结算审查中涉及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时,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变更、新增的措施项目,以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其中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应审查是否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措施项目费结算方法时,审查措施项目费可参照本规程第4.4.4条,按以下方法审查:
1.审查与分部分项实体消耗相关的措施项目,应随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工程量的变化,是否依据双方确定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惊醒结算;
2.审查独立性的措施项目是否按合同价中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进行结算;
3.审查与整个建设项目相关的综合取定的措施项目费用是否参照投标报价的取费基数及费率进行结算。
5.4.5 工程结算审查涉及其他项目费用的调整时,按下列方法确定:
1.审查计日工是否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的数量、投标时的计时工单价,以及确认的事项进行结算;
2.审查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是否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相应综合单价进行调整,计入相应的分部分项费用;
3.对专业工程结算价的审查应按中标价或分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最终确认的分包工程价进行结算;
4.审查总承包服务费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以总价方式固定的总承包服务费不予调整,以费率形式确定的总包服务费,应按专业分包工程中标价或分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最终确认的分包工程价为基数和总承包单位的投标费率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5.审查暂列金额是否按合同约定计算实际发生的费用,并分别列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中。
5.4.6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漏项、设计变更、工程洽谈等费用应依据施工图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其费用列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措施项目费中。
5.4.7 工程结算审查中涉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时,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其费用列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措施项目费中。
5.4.8 工程结算审查中涉及规费和税金的计算时,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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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审查的成果文件形式
5.5.1 工程结算审查成果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结算书封面;
2 签署页;
3 目录;
4 结算审查报告书;
5 结算审查相关表式;
6 必要的附件。
5.5.2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审查相关表式宜按附录B规定的格式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
2 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
3 单项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
4 单位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
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审查对比表;
6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审查对比表;
7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审查汇总对比表;
8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审查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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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质量和档案管理
6.1 质量管理
6.1.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或工程结算审核,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标准的精度要求。当工程结算编制或工程结算审核委托方对质量标准有更高要求时,应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予以明确
6.1.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对项目的策划和工作大纲的编制,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工程结算编制,审核和修改的过程文件的整理和归档,成果文件的印制,签署,提交和归档,工作中其他相关文件借阅,使用,归还与移交,均应建立具体的管理制度
6.1.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工作结算编审范围的完整性,计价依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准确性负责
6.1.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查应实行编制,审核与审定三级质量管理制度,并应明确审核,审定人员的工作程度
6.1.5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事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工程结算审查工作的,应当实行个人签署负责制,审核,审定人员对编制人员完成的工作进行修改应保持作记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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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档案管理
6.2.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于工程结算审查业务有关的成果文件,工作过程文件,使用和移交的其他文件清单,重要会议纪要等,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6.2.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查档案管理制度。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查文件的归档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发布的相关规定。
6.2.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归档的文件保存期,成果文件应为10年,过程文件和相关移交清单,会议纪要等一般应为5年
6.2.4归档的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的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文件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6.2.5归档文件应字迹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归档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6.2.6归档文件必须完整,系统,能够反映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查成果文件形成的全部内容。
6.2.7归档文件应进行分类整理,组成符合要求的卷宗
6.2.8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结算完成后进行
6.2.9向有关单位移交工作中使用或借阅的文件,应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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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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